失信被执行人 |
邹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4********2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5民初18681号 |
案号 |
(2021)沪0115执326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绵阳市安州区艾乐幼儿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融租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407,246元及留购价款100元;二、被告绵阳市安州区艾乐幼儿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融租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5月8日止的违约金42,617.74元,以及自2021年5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全部未付租金407,2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算);三、被告绵阳市安州区艾乐幼儿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融租易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800元;四、被告何蓉、邹强对被告绵阳市安州区艾乐幼儿园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何蓉、邹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绵阳市安州区艾乐幼儿园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7元,减半收取3,883.50元,财产保全费2,675元,上述费用合计6,558.50元,由被告绵阳市安州区艾乐幼儿园、何蓉、邹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