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开发区安宝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08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6民初26225号 |
案号 |
(2019)津0116执239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开发区安宝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头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1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10月25日的利息319111.33元、并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所欠本金5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9975%计付罚息);二、被告天津开发区恩泰商贸有限公司、王宝德、杨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开发区安宝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73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天津开发区安宝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开发区恩泰商贸有限公司、王宝德、杨越对此负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时间 |
2020-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宝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600884815F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1号明珠园B座2门9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