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4********459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11民初27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恢4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6947595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以后逾期利息按约定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另行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国瑞、马香芝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三、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位于河南省叶县东环城路北段路西新宇经济适用房4#楼、6#楼、9#楼1-2层商业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叶房其字第00118号)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538元,由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国瑞、马香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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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2553198459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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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闫庄村716仓库东200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