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山春之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2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2071民初22836号(2019)粤20民终6745号 |
案号 |
(2021)粤2071执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请求被执行人中山春之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山宏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刑初430号刑事判决中被责令向申请人退赔本金9699951.95元中的2909958.58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二、被执行人中山春之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宏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清偿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12日为4703082.8元,从2020年11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三、请求对被执行人中山宏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包括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新濠路60号之三首层14卡、15卡、16卡、17卡、22卡,中山市沙溪镇新濠路60号之四首层13卡、19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执行人中山宏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波、陈贤良、宋建新、史彩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请求被执行人加倍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31301元、诉保费5000元。上述一至六项暂合计为7649342.3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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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元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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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中山市五桂山南台果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