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8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82民初6111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恢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借款本金199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安市铭盛臵业有限公司、季健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持本判决书依法向主债务人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3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96009元,由被告昌盛建设公司、弘霖公司、铭盛公司、季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季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21386181530 |
登记机关 |
如皋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如皋市东陈镇雪岸社区七组红旗路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