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3********8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81民初8698号 |
案号 |
(2021)苏0681执恢6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陆雷芳、宋志伟共同归还原告张兰兰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归还25000元,于2019年62月30日前归还25000元。本案受理费1700元,依法减半收取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雷芳、宋志伟承担。本协议自原、被告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