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天星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海民初字第00724号 |
案号 |
(2016)京0108执1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北京天星昌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北京中新华达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赔偿利息损失人民币五十一万八千四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北京天星昌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二百四十元,由北京天星昌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三万二千四百八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6-01-28 |
发布时间 |
2016-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程贵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东大街22号楼一层0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