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一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7********2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883民初6724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3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一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马淑英股金50774元及利息(以5077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原告马淑英负担50元,被告张一帆负担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