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3********1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411民初3081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2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尹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公务卡透支款19420.09元及截止2019年7月20日的利息610.53元,逾期费用482.37元,合计20512.99元和(2019年7月20日之后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平顶山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和《平顶山银行公务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付)的利息及滞纳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尹志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