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2********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3民初62号 |
案号 |
(2019)赣03执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勤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0万元和利息(其中,至2018年4月26日止的借款利息为883116.99元;自2018年4月27日起的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1150万元为基数,按照逾期罚息年利率9.048%自2018年4月27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杜琨、程兵强、罗庆、张蓓蓓、罗栋、余寒对被告江西勤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向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罗栋、余寒提供的登记在被告余寒名下的抵押房产(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凌镇同兴路59号(居之安小区)1栋1单元104室、105室、107室和115室房权证号分别为新房权证新建字第201500147、201500150、201500151和201500162号的四宗房产)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98.70元,由被告江西勤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杜琨、程兵强、罗庆、张蓓蓓、罗栋、余寒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发布时间 |
2019-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赣03执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3831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