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运城市顺达通汽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8********935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802民初8394号 |
案号 |
(2021)晋0802执36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8500元及利息(以本金399000元为基数,2018年7月31日至2019年4月26日按月利率11.801‰计算,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10月15日按月利率17.7015‰计算,2019年10月16日起以本金398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701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昝登峰、运城市顺达通汽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昝登峰、运城市顺达通汽贸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李冬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99元,减半收取计4750元,由被告李冬、昝登峰、运城市顺达通汽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国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800056291935B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运城市盐湖区姚孟办事处曲渠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