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省晋中万邦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7********214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4193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48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贷款本金13998319.72元及截止2020年5月28日的利息74743.45元、罚息5778739.69元、复利31713.01元;三、被告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3998319.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3%计算的罚息;四、被告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74743.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3%计算的复利;五、被告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律师费40000元;六、被告山西省晋中万邦工贸有限公司、李顺英、邢光述、山西戴尔蒙德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省晋中万邦工贸有限公司、李顺英、邢光述、山西戴尔蒙德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七、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01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万邦工贸有限公司、李顺英、邢光述、山西戴尔蒙德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小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700112740214J |
登记机关 |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园区寇村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