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1********41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3民初5440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恢16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尹静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贾银曾借款本金65.8万元、利息30万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贾银曾借款本金25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贾银曾借款本金40.8万元、利息30万元);二、如被告尹静逾期给付上述任一一项到期款项,则原告贾银曾有权要求被告尹静立即给付全部未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本金共计65.8万元;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10380元,减半收取5190元,由被告尹静负担,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贾银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