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卢香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3********27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423民初510号 |
案号 |
(2021)桂1423执6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卢香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许娜返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20年3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起始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保全费270元,两项合计483元,由卢香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