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谭颖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721********58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924民初1496号 |
案号 |
(2021)桂0924执8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谭颖庆应归还借款75000元给原告刘国华;二、被告谭颖庆应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从2019年7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75000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