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石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222********36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722民初517号 |
案号 |
(2021)云0722执5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1、被执行人吴志寿、史艳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的利息73864.85元,合计人民币273864.85元,2020年9月21日起的利息按判决确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吴丽华、李石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