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少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7********5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5224民初130号 |
案号 |
(2019)粤5224执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普宁市弘瑞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2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32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7月6日按约定月利率9.5‰计,逾期利息按约定月利率9.5‰的1.3倍计,从2015年7月7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普宁市弘瑞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李少雄、黄英花、普宁市嘉伟贸易有限公司、李少平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492.66元,由被告普宁市弘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少雄、黄英花、普宁市嘉伟贸易有限公司、李少平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发布时间 |
2019-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