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冈市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5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302民初524号 |
案号 |
(2020)鄂0303执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冈市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春梅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违约金1950元及从2019年1月1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杨春梅对被告王大勇的诉讼请求。如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6元,减半收取1478元,由被告黄冈市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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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100777583153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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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17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