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沙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2********7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22民初2806号 |
案号 |
(2021)豫0422执17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沙沙于2021年9月25日前支付原告王亚光50000元;二、原告王亚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91元,减半收取计1795.5元,由被告李沙沙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