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68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22民初4033号 |
案号 |
(2020)豫0122执9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款7,77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违约金(其中7344000货款自2018年11月14日开始计算违约金,426,000元货款自2018年11月27日开始计算违约金,直至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 二、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发货款10,77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7日至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06.76元,由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时间 |
2020-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向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22086868117J |
登记机关 |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中牟县中兴路与比克大道交叉口向西300米路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