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庾浩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03********1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04民初4336号 |
案号 |
(2021)桂0304执17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阔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倪泽华借款本金100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以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庾浩成、高爽、史佳文对被告广西阔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37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 6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阔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庾浩成、高爽、史佳文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