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俊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30********34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02民初2621号 |
案号 |
(2019)冀1102执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衡水市桃城区金工建筑材料厂(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共216248.95元,律师费用5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已计算至2018年4月21日,此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衡水科林贸易有限公司、孙建国、张彦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赵俊彦、梁保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内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14元,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发布时间 |
2019-01-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