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路广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7********2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402民初1099号 |
案号 |
(2021)苏0402执2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路广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富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670元及违约金1275元。二、驳回常州富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州富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路广驰负担20元。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