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恒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0********36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303民初1906号 |
案号 |
(2021)黔0303执47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遵义市建程建材租赁站与被告贵州恒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生权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签订的《快拆架租赁合同》;二、被告吴生权支付原告遵义市建程建材租赁站 2018 年 9月 18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租金 364,418 元:于 2021 年 7月 30 日前支付 100,000 元、余款 264,418 元在 2022 年 2 月 28日前付清;三、如被告吴生权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遵义市建程建材租赁站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全案执行,且被告吴生权还需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四、被告吴生权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退还原告遵义市建程建材租赁站快拆架 34596.35 米,顶托 7508 套、0.3 米套管1270 个、0.5 米套管 508 个,若不能退还,则赔偿原告材料损失(损失按快拆架按 22 月/米、顶托按 20 元/个、0.3 米套管按8 元/个、0.5 米套管按 14 元/个计算),该材料未退还或未赔偿前,被告吴生权从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按日租金 721.48 元(快拆架按 0.016 元/米/日、顶托按 0.02 元/个/日、0.3 米套管按0.01 元/个/日、0.5 米套管按 0.01 元/个/日计算)支付租赁费直至材料退还完毕或赔偿款付清之日止;五、被告贵州恒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遵义市建程建材租赁站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 4,820 元(己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恒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生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永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0005907943641 |
登记机关 |
贵州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车田村二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