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9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81民初4223号 |
案号 |
(2021)川0181执22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9月26日、2014年10月23日签订的2份《租赁合同》;二、被告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开贵租金19.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9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结之日止的利息;以8.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8.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结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开贵履约保证金19.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9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结之日止的利息;以8.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8.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结之日止的利息);四、被告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李开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爱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146909419315 |
登记机关 |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同兴街10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