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董家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21********46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1002民初1201号 |
案号 |
(2019)鄂1002执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乾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贷款本金1523998元、借款期内利息138514.37元、逾期罚息118871.84元、复利10804.12元,并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分别以尚欠贷款本金及借款期内利息数额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13.5%继续支付逾期罚息、复利;二、被告董家兰、胡庆兵、张荣香、荆州市乾顺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姜乾荣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即被告姜乾荣追偿;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发布时间 |
2019-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