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12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7民初757号 |
案号 |
(2020)冀1127执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车军辰、张军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国顶工程款1849517元及停工损失160万元。二、被告车军辰、张军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国顶履约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之日。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00元,减半收取计19200元,原告负担25元,三被告负担191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信军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30601284088M |
登记机关 |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无极县城内科技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