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富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923********7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2923民初1861号 |
案号 |
(2021)甘2923执1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刘富明、未盼弟支付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川南路支行贷款本金57000元及截止2020年8月4日前的利息20670.56元,并按千分之12.15的月利率承担自2020年8月5日至实际还清贷款本金之日的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7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