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4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103 民初405 号民事判决书 (2018黔01 民终5106 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黔0103执恢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正文:一、被告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龚雄保证金 70 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5 年 12 月 1 日开始以 40 万元为基数计算、自 2016 年 2 月 9日开始以 70 万元为基数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吴金潼对被告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龚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090 元、减半收取 8045 元,及诉讼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被告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吴金潼共同负担。 二审正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8045 元,诉讼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共计 13045 元,由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吴金潼共同10负担 9001 元,由龚雄负担 4044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预收 32180元,由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0800 元,由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吴金潼共同负担 10800元,退还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290 元,退还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吴金潼 5290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时间 |
2020-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000214431930X |
登记机关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东路亨特上城1栋1单元19层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