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森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53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25民初958号 |
案号 |
(2019)苏0925执27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翰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建湖县权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077364.45元以及本金5077364.45元从2016年6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被告盐城金勇服饰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森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彭广林、彭广森、陈秀萍、张正玉、陆为高、胥翠芹、沈恒丰、张书巧对上述第一项债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江苏翰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时,原告建湖县权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盐城金勇服饰有限公司所有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建房他证建湖字第55895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就200万元本金及利息优先受偿;被告盐城金勇服饰有限公司所有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建房他证建湖字第55896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就300万元本金及利息优先受偿;被告盐城金勇服饰有限公司所有土地他项权证号为建他项(2015)第15183号建湖县芦沟镇五联居委会北舍组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就60万元本金及利息优先受偿。四、如被告江苏翰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时,原告建湖县权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陆为高、胥翠芹所有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建房他证建湖字第56200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建湖镇建西路115-45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就50万元本金及利息优先受偿;被告陆为高所有土地他项权证号为建他项(2015)第601016号建湖镇建西路115-45号房产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就1万元本金及利息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42元,由被告翰禾公司、森光公司、金勇公司、彭广林、陈秀萍、张正玉、陆为高、胥翠芹、彭广森、张书巧、沈恒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0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时间 |
2020-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广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建湖县建阳镇石油产业园发展大道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