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成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03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82刑初296号 |
案号 |
(2021)皖1282执28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界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胡成飞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胡成飞退赔被害单位界首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78.8万元[其中张敬退出的4.9万元、王利涛退出的20万元、郝建伟退出的5万元由界首市公安局依法返还被害单位界首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余款248.9万元(其中包括被告人胡成飞违法所得74万元)继续向被告人胡成飞追缴退赔被害单位界首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扣押在案的兴业银行承兑汇票(票号28993081)、二部华为黑色手机由扣押机关界首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界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