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窦玉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522********1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927民初598号 |
案号 |
(2021)云0927执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窦玉军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谢光辉支付车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车款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4-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