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松县车当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86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26民初2295号 |
案号 |
(2020)皖0826执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松县车当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宿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823688.42元,并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给付原告宿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资金占用费,按委托担保合同支付相应违约金(按主合同贷款金额的15%计算);二、自本判决之日起30日内,原告宿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拍卖或者变卖被告宿松县车当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抵押的设备和对被告陈金德、李晓玲巳抵押的房产,在拍卖、变卖后,原告对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高平、张璞、陈金德、李晓玲、黎海波、宿松锋锋木业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高平、张璞、陈金德、李晓玲、黎海波、宿松锋锋木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松县车当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37元,减半收取计6018.5元,由被告宿松县车当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高平、张璞、陈金德、李晓玲、黎海波、宿松锋锋木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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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凤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6598656249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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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将军山路与105国道交叉口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