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17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1民初6163号 |
案号 |
(2019)苏0581执7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0110200012-2018年(常熟)字0348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7199996.20元,支付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236764.14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代理费216600元。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由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对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的涉案付款义务在最高额79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68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7687元,由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常熟市虞山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70374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时间 |
2020-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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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时仁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731760767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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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常熟市虞山镇燕巷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