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普宁市润享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6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5281民初1576号 |
案号 |
(2018)粤5281执3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普宁市润享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票款金额48082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还清垫付票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其中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垫付票款金额48160000元为基数计收; 自2017年5月3日起的逾期利息,以垫付票款金额48082000元为基数计收);二、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普宁市天特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池尾大道新丰段东南侧天特大厦第1、第9、第10层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普池股字第0188、0196、0197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映宜、李树华、李少平对被告普宁市润享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2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发布时间 |
2018-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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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映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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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普宁市普宁大道商业街南侧林青段西起第12幢1层第六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