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正鑫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63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603民初869号 |
案号 |
(2021)川0603执27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正鑫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太平支付劳务费302087.90元;二、驳回原告李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16元,由被告四川正鑫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顾和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0753616361 |
登记机关 |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董家湾南街132号1栋1层18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