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1MT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5民初100号 |
案号 |
(2021)苏0105执1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孟迪与被告南京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第8页共8页2019年8月1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区域代理店型)》、《品牌使用协议》于2020年2月18日解除。二、被告南京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孟迪合同款249600元。三、驳回原告孟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原告孟迪负担598元,被告南京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92元(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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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习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5MA1MTXPR7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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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66号8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