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芳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24********2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2702民初679号 |
案号 |
(2021)黔2702执14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平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二、被告王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七万九千九百七十六元四角五分,并支付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 2020 年 9月 17 日止的利息、罚息五千零二十一元零三分;三、被告王永平以尚欠的七万九千九百七十六元四角五分为基数,按照《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9 月 17 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四、被告邱芳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7-10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