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8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2071民初19866号 |
案号 |
(2019)粤2071执12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容亚庄、蒙文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04015.06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2月14日,正常利息6029.61元、罚息(含复利)184.86元;从2019年2月15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正常利息、罚息(含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正常利息按贷款利率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计算,罚息(含复利)按罚息利率即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以实欠本金及正常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申请执行人容亚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旭日领裕园10幢1302房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备案编号:DY201304570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申请执行人中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申请执行人容亚庄的本案债务在处分上述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执行人容亚庄追偿。(四)由被申请执行人容亚庄、蒙文献、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立即向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返还案件受理费4443元。(五)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由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暂计总金额:214672.5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时间 |
2020-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通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20007783156010 |
登记机关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中山市三角镇旭日领裕园130卡(增设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东区起湾道38号永怡商城四层B区402卡之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