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602********67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923民初233号 |
案号 |
(2021)闽0923执7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仙珠、蔡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厦信用社借款本金28635.56元,以及截至2020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645.59元,合计31281.15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1日起按福建农村信用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与普惠金融卡使用须知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二、被告徐峰对上述第一项判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徐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仙珠、蔡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计291元,由徐仙珠、蔡艳、徐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