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徽邦物流无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HJ4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06民初1867号 |
案号 |
(2021)苏0206执29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徽邦物流无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09930.5元及利息39595.11元、罚息(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90993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再上浮50%计算)、复利(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利息39595.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再上浮50%计算);二、徽邦物流无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支付其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60000元;三、王波、颜慧对徽邦物流无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波、颜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徽邦物流无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86元,减半收取为69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43元,由徽邦物流公司、王波、颜慧负担(该款已由农行惠山支行预交,徽邦物流公司、王波、颜慧于本判决6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农行惠山支行,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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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6MA1N12HJ4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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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梅泾村广石西路666号成达二期办公楼20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