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东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2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6023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5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海青、曹东明欠原告顾建军货款429202元、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元,合计439202元,自2021年3月起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各支付原告顾建军2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两被告如有一期未按约付款,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下余2全部欠款,同时两被告应承担以下欠货款数额为基数、自2021年3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7738元,减半收取3869元,保全费2666元,合计6535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两被告在履行最后一期付款义务时直接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