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42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1123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5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万纪福、唐丽华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21年1月13日为26458.76元,自2021年1月14日起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具体金额以银行信贷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9900元,约期于2021年7月起至2022年4月止,于每月15日前归还本金30000元,剩余本息及律师费于2022年5月15日前付清;二、被告徐君、万权威、靖江市佳威塑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万纪福、唐丽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被告任有一期未按约还款,则原告有权申请执行下余全部款项并另行加付原告律师费损失9900元;三、案件受理费6494元,减半收取3247元,保全费2251元,合计5498元,由被告万纪福、唐丽华、万权威、徐君、靖江市佳威塑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五被告于2022年5月1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