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章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2********50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604民初7326号 |
案号 |
(2021)浙0604执恢20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上虞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章琴应归还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墟支行借款1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6月28日的利息(包含复息)2061.77元;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包括复息、罚息)仍按照《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章琴应支付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墟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顾国海、章林卫对章琴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