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浦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20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02民初3401号 |
案号 |
(2018)冀1102执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衡水浦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643645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10月27日起,以64364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晶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衡水浦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24元减半收取2956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553元,被告衡水浦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张晶负担3400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时间 |
2018-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01762096045K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迎宾大街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