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志梅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4********002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5民初1997号 | 
| 案号 | (2021)桂0325执496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文辉偿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72845.67元(利息已算至2019年9月19日,以后的利息按执行年利率6.525%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征干、李春晖、唐修涛、陈志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