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34********BY3G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3401民初963号 | 
| 案号 | (2021)川3401执2146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马正洪工资25340.00元,并同时支付以253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hyperlink"java:slc(9876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hyperlink"java:slc(98761,232)"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610.00元,由被告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径直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1-09-26 |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喻吉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3401MA62H1BY3G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西昌市土城巷1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