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阳泉市鑫康工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3********214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311民初877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1)晋0311执恢2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占仁所借原告款项本金2750000元、截止2017年11月28日利息839239.85元及2017年11月2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被告郭占仁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款项300000元整,剩余本息被告郭占仁保证于2018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二、被告窦瑞英、阳泉市鑫康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郭占仁的上述本息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如被告郭占仁付款有一次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就被告郭占仁未履行的全部本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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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鑫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302757274214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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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泉中路(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