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戴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402********34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403民初164号 |
案号 |
(2021)辽1403执9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戴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市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20年5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1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原告葫芦岛市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龙港区锦葫路43-1号楼四区a-442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葫芦岛市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原告葫芦岛市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戴玲负担8,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葫芦岛市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8,8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