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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310********161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023民初863号
案号
(2021)湘1023执8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庞翔、汪小东、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仁县金安建材租赁部租金101 800元、律师费10 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二、限被告庞翔、汪小东、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仁县金安建材租赁部滞纳金10 451.47元,2021年3月7日后的滞纳金按年利率15.4%计算至租金付清日止;三、驳回原告安仁县金安建材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8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庞翔、汪小东、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桦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081064233161P
登记机关
资兴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资兴市唐洞街道资兴大道122号星火大楼第5楼(原资兴市东江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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