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10********161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023民初863号 |
案号 |
(2021)湘1023执8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庞翔、汪小东、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仁县金安建材租赁部租金101 800元、律师费10 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二、限被告庞翔、汪小东、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仁县金安建材租赁部滞纳金10 451.47元,2021年3月7日后的滞纳金按年利率15.4%计算至租金付清日止;三、驳回原告安仁县金安建材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8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庞翔、汪小东、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桦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81064233161P |
登记机关 |
资兴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资兴市唐洞街道资兴大道122号星火大楼第5楼(原资兴市东江中路) |






